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699,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瑞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0,1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黃瑞賢於1.民國109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9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3.民國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8,14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6,18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25,86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140元 黃瑞賢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189元 黃瑞賢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5866元 黃瑞賢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140元 黃瑞賢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002 新臺幣26189元 黃瑞賢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325866元 黃瑞賢 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5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0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