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6992,20240813,1 快速前往 一、提出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林牡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聲請人即 債權 人巨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晏似上列聲請人與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林牡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