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05,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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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志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12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4.0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878元,及自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資料,請求本金新臺幣189,126元部分,113年1月21日至113年5月19日及113年5月20日起之定儲利率指數分別為週年利率1.59%及1.71%,加計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週年利率12.5%,得請求之利率應為週年利率14.09%及14.21%。

是債權人請求逾第1項所示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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