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05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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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錦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銘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利率計算方式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係請求黃銘治、鍾小筠兩人給付,或僅請求黃銘治一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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