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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孟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銷售契約及出貨單,買受人均為第三人周曉葳,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81,0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6月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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