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金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