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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潘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金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債權人,惟其僅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提供,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3年8月15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未釋明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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