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15,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洪國輝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

黃秀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222,22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