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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洪國輝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
黃秀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222,22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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