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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立根
上列聲請人與李家妤即王秀蘭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查狀附現金卡約定事項關於利息及遲延利息均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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