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476,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6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石崇良


債務人楊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利息之收取以新臺幣500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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