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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梁鍾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5,98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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