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7518,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債務人葉宇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4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