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07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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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司瑞珍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巷0弄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司瑞珍於民國94年01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㈡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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