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35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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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宥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8,2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8,2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55號 利息: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0000元郭宥榕自民國113年5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14.45002新臺幣598219元郭宥榕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11.03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0000元郭宥榕自民國113年6 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598219元郭宥榕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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