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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羅紫玲
上列聲請人與鍾詠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所提對話紀錄,無從知悉對話對象為債務人鍾詠麟,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445,3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等)。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鍾詠麟約定清償日之釋明文件,或提出已向債務人鍾詠麟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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