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509,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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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9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林正雄


上列聲請人與陳正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是否更正起息日為「民國108年10月23日」(查清償日為108年10月22日,故遲延利息應自清償日隔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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