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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劉馨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6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4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5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7,6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9419元 | 劉馨璟 | 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34 |
002 | 新臺幣53536元 | 劉馨璟 | 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5 |
003 | 新臺幣367656元 | 劉馨璟 | 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9419元 | 劉馨璟 |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2 | 新臺幣53536元 | 劉馨璟 | 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
003 | 新臺幣367656元 | 劉馨璟 |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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