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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倫榮、董寬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董寬仁已於民國112年7月3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6,173元,係請求相對人董倫榮、董寬仁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董倫榮一人給付?
四、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6,17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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