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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張美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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