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83,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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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王梅芳

送達處所:宜蘭三星○○○00000○○○(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8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梅芳於民國112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3日止累計67,855元正未給付,其中62,032元為本金;5,430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032元
王梅芳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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