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898,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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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代理人白富中
債務人徐庸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起息日(民國)
迄息日(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1
15,536元
自98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2
6,310元
自98年9月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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