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
聲請人
即 債權 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DE VILLAABEGAIL BANAAG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DE VILLAABEGAIL BANAAG之入出境資料、在台居留地址、護照號碼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居留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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