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鄭月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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