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941,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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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周佳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2,097元(即按剩餘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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