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951,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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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債務人簡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769元,及其中新臺幣51,496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15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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