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895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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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5,88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查狀附信用卡申請書約定之循環信用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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