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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債務人許哲斌
許和長
簡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4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哲斌於民國104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邀同債務人許和長、簡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47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哲斌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和長、簡淑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61472元 | 許和長、許哲斌、簡淑慧 | 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 | 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61472元 | 許和長、許哲斌、簡淑慧 | 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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