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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債務人陳建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2,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建帆於104年10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142705元 | 陳建帆 |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
002 | 新臺幣849759元 | 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週年利率百分之3.12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2 | 新臺幣849759元 | 陳建帆 | 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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