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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債務人陳靖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靖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累計27,365元正未給付,其中25,935元為消費款;1,43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5935元 | 陳靖穎 |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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