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9180,2024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桂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美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經核聲請狀內所載票據號碼CH763727、CH763734號票面未約定計息利率,聲請人得請求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故請陳明上開2紙本票各自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更正為民國112年9月20日、112年10月2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