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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發票人欄。
(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李建漳」)。
㈡付款人欄。
(應記載付款行「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二、請補具中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建漳之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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