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執,2320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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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204號
債 權 人 趙梓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債 務 人 潘廷嘉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明全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武氏春蓮 住○○市○○區○○路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含勞保、郵局存款、財稅資料、集保股票、保險資料),惟債務人均設籍臺南市永康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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