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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45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瑋葶
住○○市○鎮區○○○路0號34樓
債 務 人 邱羽晨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羽晨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無勞保投保資料,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執行之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
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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