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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11號
聲明異議人 葉日奎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即 債 務人
陳秀雲 住同上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葉日奎每月新資新台幣(下同)28,000元,尚需清償私人借貸10,000元,不足維生,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另聲明異議人陳秀雲所陳略同上述。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聲明異議人葉日奎主張清償私人借貸10,000元,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生活所必需。
又本院未執行聲明異議人陳秀雲之薪資。
準此,本件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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