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執助,337,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37號
聲明異議人 張玉申 住○○市○○區○○○路00號
即 債 務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王詩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37號執行命令變更就對第三人國軍屏東財務組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且超過新臺幣(下同)51,228元部分之薪資權移轉予債權人,而認債務人應返還其113年3月薪資差額17,258元,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聲明異議人之主張返還113年3月薪資差額17,258元,仍用以清償其對債權人之債務,非屬不當得利。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