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家補,78,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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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8號
聲 明 人 朱春美

聲 明 人 朱福祥

聲 明 人 吳健琳

聲 明 人 朱豐玉

聲 明 人 朱庭萱

聲 明 人 朱晉毅

聲 明 人 朱豐源

聲 明 人 朱文輝

聲 明 人 朱芳瑩

聲 明 人 朱志傑

聲 明 人 朱福仁

聲 明 人 徐朱香蘭

聲 明 人 朱鳳嬌

聲 明 人 朱桂蘭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朱福義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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