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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佩容
相 對 人 盧洲國兼盧陳秀霞之繼承人
盧丞彥即盧陳秀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洲國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陳秀霞於民國85年8月30日(96年6月27日權利內容變更,設定義務人兼連帶保證人盧陳秀霞、盧洲國變更為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妙姈),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與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5年8月28日起至125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盧洲國邀同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陳秀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①9,500,000元、②6,5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6年6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②自107年7月30日起至122年7月3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相對人上開借款①部分,分別於110年7月12日、111年1月5日及111年8月31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契約,歷經數次變更,借款到期日延長至114年12月29日;
借款②部分於110年7月5日與聲請人簽立增補契約,變更本金償還方式為「自110年6月30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2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經聲請人於113年4月2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盧洲國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3年4月26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陳秀霞於113年3月24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林幸姿、林宜昭、林佶鋒、盧畹芬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120號裁定准予備查在案),其餘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13年7月9日屏院昭家結字第113司繼1120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盧洲國及盧丞彥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盧陳秀霞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惟相對人盧洲國前揭借款①自113年2月29日起、②自113年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利)息,尚欠本金①138,133元、
②4,711,74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被繼承人盧陳秀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催告函及退回信封面影本、本院113年7月9日屏院昭家結字第113司繼1120號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盧洲國及盧丞彥、債務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新街
一
84.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
權利範圍2分之1;
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
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
公同共有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新街
一
13.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
權利範圍2分之1;
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
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
公同共有
003
屏東縣
屏東市
新街
一
9.00
全部
所有權人:盧洲國
權利範圍2分之1;
其餘權利範圍2分之
1為盧洲國及盧丞彥
公同共有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主
備考
要建築材
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66
復興路28號
新街段一小
段14、15、
16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
強磚造、二層
樓房
一層89.78、二
層105.98、騎樓
16.20,總面積
211.96
全部
所有權人:盧
洲國權利範圍2
分之1;其餘權
利範圍2分之1
為盧洲國及盧
丞彥公同共有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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