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134,2024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代理人劉世章
相對人吳怡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怡蘋於民國111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420,000元、②3,4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1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850,000元、②2,630,000元及③22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11年1月20日起至131年1月2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3年4月20日起、③自113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583,549元、②2,384,117元、③198,67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3年6月1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怡蘋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北平

754

0
0
4,247.61
100000分之892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北平

761

0
0
4.12
100000分之892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39
開封街2之1號
北平段75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房
第一層49.30、第二層49.30、地下層57.38,總面積155.98
陽台8.07、平台3.81
全部
共有部分:北平段569建號**10,351.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542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