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拍,26,2024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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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張惠菁
相 對 人 潘葦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葦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朱彥龍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141年10月1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自112年9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867,411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3月2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3年4月23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催繳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潘葦庭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和興 59 0 0 85.41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1 和興13號 和興段59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39.60、二層40.80、夾層12.80,總面積93.20 屋頂突出物3.0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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