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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陳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靜茹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140,000元、②1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2年4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950,000元、②14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2年4月28日起至142年4月28日止、②自112年4月28日起至127年4月2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2年1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866,413元、②134,765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25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上開函件雖於113年2月23日因招領逾期退回,惟上開函件係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書即契約(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催告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靜茹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寮 二 48-4 0 0 606.36 100000分之730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4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23 和興街1巷8號五樓 五魁寮段二小段48-4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五層樓房 第五層84.64、總面積84.64 陽台8.11 全部 共有部分:五魁寮段二小段412建號**470.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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