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林志龍(即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9建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