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姜泰安
上列聲請人與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董慶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董慶為業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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