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子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原權利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因法人合併,本件聲請人變更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須可看出現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
四、請提出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鄭允棟、蔡清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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