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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潘虹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彥銘、陳可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惟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為100,000元,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確切請求之金額。
如有其他欲聲請之本票,應併為提出本票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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