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票,318,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何武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妤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330882)1紙之發票日及到期日(附表日期記載相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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