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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何武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妤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330882)1紙之發票日及到期日(附表日期記載相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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