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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徐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697442、CH697443、CH697444、CH697445、CH648183、CH648182、CH648181、CH648180)8紙之「提示日」(是否於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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