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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黃世元
相 對 人 王呂月仔
王景戊
楊雅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均記載為「高雄市」,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6月19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002 112年8月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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