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繼,135,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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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東山寺

法定代理人 郭乃綾
非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關 係 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櫻里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屏東縣○○市○○路○○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市○○里○○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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