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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丁○○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含甲○○、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屏東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屏東縣○○鄉○○村○○路00號、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件屬丙類之繼承訴訟事件,原告訴之聲明固為請求被告給付特留分,惟原告並未核算其特留分為何,難認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命原告應核算特留分比例,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及檢附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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