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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李孟馨
被 告 李杜樹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遺產及應繼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46元【{423,789.375元(東港鎮新義段36之2地號土地)+46,876.875元(東港鎮新義段36之81地號土地)+46,970.3125元(東港鎮新義段36之82地號土地)}×1/3(應繼分)≒172,5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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